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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现行版本规定:医生应当遵照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及药品说明书等条件合理用药。说白了就是要按照书本上所要求的用药才是合法的。若是用药在书里面找不到依据,即使未出现事故,甚至有确切疗效,你也有被起诉的风险。

而将于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医师法》首次将“超说明书用药”纳入法规,其中规定医师可以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物用法施行救治。需满足2个前提:1.在尚无有效手段或更好治疗方法等特殊情况之下—这是主观因素;2.必须取得患者明确同意—客观因素。还有一项最重要的条件限制就是循证医学证据支持—其实就是人体试验(这是最难举证的)。之所以有这些限制条件,就是因为“超说明书用药”对于医患双方的风险都很大。如果用好了“什么都好说”;出了事“什么都说不好”。

对于非医学人士来讲,不明白“超说明书用药”具体什么意思,简单讲就是与药品说明书中所规定的药物用法、用量、适应症、疗程及适宜人群等要求有所不同。

那就有人会问了,不按说明书用药,疾病怎么会治好呢?这就需要我们了解“药品说明书”的制定背景。药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其必须要通过一系列复杂的药理、毒理等试验,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才能形成合法的药品说明书,其中必须有核准日期和修改日期,平常生活中我们使用的药物核准日期有可能是10年前的,修改日期也有可能是3年前的。而医学作为一门不断变化与发展的复杂学科,有其特殊的时效性,因此药品说明书具有一定的滞后性特点。

举例说明,“庆大霉素和甲硝唑”作为药品说明书中规定的静脉用抗感染药物,在临床工作中,将其作为外用冲洗的用药途径仍取得了可观疗效,且发生毒副作用的风险有所减小。“左旋咪唑”作为治疗肠道寄生虫的常用药物,医院的教授专家,在遇到“再生障碍性贫血”等相关疾病的患者时,也会建议应用“左旋咪唑”,以此来起到增强这类患者免疫能力的药效。

然而,医疗工作人员明白“超说明书用药”的风险成本还是较大。对于患者来讲,有可能副作用大于疗效,进而加重病情;对于医生一方,事后扣工资、受处分,甚至吊销执业证书,更有甚者被起诉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我所碰到的大部分同行在实际工作中都尽可能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这也是当前医患关系紧张的大背景下,自我保护的一种方式。可是对于医疗信息不对等的一些特殊患者,他们有可能错过了较好的治疗方案。

“超说明书用药”在部分西方国家已入相关法典。因“人命关天”,责任重于泰山,在国内目前敢于“超说明书用药”的医生,可能有三种类型:一是“啥都不懂”的医生—这种情形存在的概率极低;二是与患者有仇的医生;三是切实为患者着想、具备担当精神及良好医德的医生。可不可以“超说明书用药”?欢迎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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