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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上期的掌中保

小编给大家介绍了居民医保的就医结算问题

具体介绍了普通住院、急症住院、市内转诊转院、异地转诊转院

今天

小编给大家讲一下

异地住院就医、门规病种结算的相关问题

关于异地住院

大家记住几个关键词

急症住院、就诊医疗机构级别、减半支付

参保人在异地医疗机构未办理异地转诊转院手续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病情符合急症住院条件的,可根据就诊医疗机构级别住院标准减半支付;病情不符合急症住院条件或无法提供就诊医疗机构级别证明的,参照省(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标准减半支付。

那门诊规定病种申请、就医、结算流程呢?

再给大家强调一下什么是门诊规定病种

以济南为例

门诊规定病种是指由济南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定,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接受治疗,并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门诊医疗费用的疾病种类。目前共14种,分别为:恶性肿瘤及白血病的治疗、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病及综合症(只适用成年居民)、精神病、苯丙酮尿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重症肌无力、肝豆状核变性和强直性脊柱炎、结核病。

有以上14种疾病的参保人

申请门诊规定病种治疗的

应准备住院病历复印件

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以及相关检查检验结果

个人申请等原始材料

申请结核病门规病种的参保人

可医院

济南市传染病院等

本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委托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

在校学生及在园儿童

应由监护人将上述材料报学校及托幼机构

其他参保人应将上述材料

报所在区县街道(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学校及托幼机构、街道(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受理后统一报所属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鉴定

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

按其意愿发放

《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证》

(以下简称《门规证》)

门诊规定病种的鉴定标准

和费用支付范围参照

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办法执行

纳入门诊规定病种管理的参保人,可选择一所定点医疗机构(不含村卫生室)就医,所选定点医疗机构一个医疗年度内不得变更。下一个医疗年度需变更定点的,应于每个医疗年度开始前两个月办理变更手续。门诊规定病种不得处方外配(有特殊规定的除外)。门诊规定病种患者就医时,应出示医保卡。门诊规定病种患者在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就医,不执行起付标准。

享受居民医保门诊规定病种待遇的参保人,因病情需要,经所选择的门诊规定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同意,并到所属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可转诊至上级或同级的本市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治疗,转诊的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个人垫付,待治疗结束后回转出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基金支付比例按转入定点医疗机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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