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为加快推进成都西部生活消费中心建设,促进郫都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提升高端产业集聚能力和高品质生活配套水平,根据《成都市加快服务业发展支持政策(修订稿)X(成商务发[]号)、《成都市郫都区服务业-发展规划》等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总则

本政策支持对象为工商注册、税收解缴和统计关系均在成都市郫都区的独立核算法人企业,以及对服务业发展有实际贡献的行业协(商)会、专业机构。

第二章提升生活消费供给品质

第一条鼓励打造生活消费新场景。

(一)对经区现代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认定的生活消费新场景项目,认定当年按项目实际投入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对经区现代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认定的新建商业(产业)特色街区,认定当年按实际投入的20%给予街区整体运营单位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对优化提升业态、环境等要素的商业街区,认定当年按实际投入资金的20%给予运营单位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

第二条鼓励发展首店经济。对新落户郫都区的全球性、全国性和区域性的品牌店、旗舰店、体验店等生活性服务业首店,在正式营业当年按投资额的20%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三条鼓励商贸企业创优品牌。对新评为国家、省、市级示范称号的商贸企业,当年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鼓励景区创“A”。对新评为国家5A、4A、3A景区的,当年分别给予申报单位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分别给予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鼓励企业创“星”。对新评为五星级、四星级饭店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评为五星级、四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民宿)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鼓励推进智慧旅游建设。对新评为成都智慧旅游景区、饭店、旅行社的,给予10万元、5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鼓励打造特色餐饮。对新评为国家、省、市级“名店”“名菜”“名厨”等荣誉的餐饮企业,当年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鼓励餐饮企业提升品质。对在区内新开设经营面积达平方米、投资总额万元(含)以上且经营满一年的入库(服务业统计库)法人餐饮企业,每店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新增投资万元(含)以上进行提档升级的入库(服务统计库)法人餐饮企业,每店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达到以上要求,并开设在产业功能区(示范区)、特色商业街区的餐饮店,每店追加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九条鼓励打造“十五分钟便民生活圈”。对在区域商圈、特色街区、天府绿道、TOD枢纽等区域开设智慧店等新业态的企业,以及整合“小散”社区商业小店,并增加多种便民服务功能的商业连锁企业、开设直营社区微菜店的合作社或农产品流通企业,分别给予每店3万元补贴。对单个企业的补贴不超过30万元。

第十条鼓励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对符合规划的新建或改建的标准化菜市场(农贸市场),按照企业实际投入资金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市场新建补贴不超过30万元,改建补贴.不超过15万元。

第三章推动创新提质发展

第十一条鼓励餐饮企业发展中央厨房。对区内新建或改造中央厨房,设备投入万元以上的餐饮企业,按单个项目设备投资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年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二条鼓励发展农副产品冷链配送。对新建、改建农产品冷链配送中心、添置冷链运输车辆、新开设冰鲜禽肉制品销售门店的企业,年度投资超过万元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十三条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创新发展。对获得成都市认定的创新型电子商务企业,在认定当年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鼓励电子商务企业拓展线上市场。对正常运营1年以上、年线上交易额在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在开展线上专题营销活动当年,按照平台营销活动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五条鼓励企业助力乡村振兴。对年度在线销售本土特色农产品达万元(含)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六条鼓励企业扩大线.上销售规模。对年度在线销售产品达0万元(含)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按照线上交易额增量部分的2%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七条鼓励发展跨境电商。

(一)对自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销售产品,年线上交易额在0万元(含)以上,且纳入成都市跨境电子商务统计体系的企业,当年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新招引或培育的企业实现跨境电商业务,且入驻成都全球跨境电商服务资源中心,当年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拓展城市经济发展载体

第十八条鼓励发展高品质商务楼宇。

(一)对新建或提档并被成都市专业评定机构首次评定为甲级或超甲级商务楼宇的建设业主或提档投资主体,在享受市上相关支持政策的同时,再分别给予万元、万元的一次性创建奖励。

(二)对在商务楼宇内统一运营面积达1万平米以上(含),且对郫都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达到0万元以上(含)的企业,按对郫都区地方经济贡献的10%给予运营主体企业最高不超过万元的经济贡献奖励。

第十九条鼓励打造专业特色楼宇。对自主打造符合郫都区主导产业发展导向、形成产业集聚,并经成都市专业评定机构新评定为专业(特色)楼宇的,给予整体打造楼宇的主体企业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条鼓励商务楼宇载体资源整合。对购买区内存量楼宇取得产权,开展集约经营且面积达1万平方米以上(含),给予购买并经营的业主万元的一次性集约经营补贴,在此基础上,面积每增加1万平方米再增加万元补贴,最高不超过万元;对租赁存量楼宇取得5年以上使用权开展经营,且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含),每年给予整体承租并经营的企业10万元的经营补贴,在此基础上,面积每增加1万平米再增加10万元补贴,单个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一条鼓励总部企业入驻商务楼宇。对经成都市总部经济领导小组认定的总部企业新入驻郫都区商务楼宇,分以下两种情况给予相应支持:

(一)一次性购买用于自用办公的楼宇面积达平方米以上(含)的,按实际成交价的5%的标准给予该总部企业一次性入驻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万元。

(二)租赁用于自用办公的楼宇面积达平方米以上(含)的,自签约之日起,按楼宇租金的50%给予该总部企业入驻补贴,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万元。

第二十二条鼓励优质企业入驻商务楼宇。对新入驻楼宇且对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达万元以上的优质企业,对其首次购买用于自用办公的楼宇,按照实际成交价的1%-3%给予入驻企业一次性补贴;对其租赁用于自用办公的楼宇,自首次签约之日起,按楼宇租金的10%-30%给予入驻企业补贴,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万元。

第二十三条鼓励对外开展招商活动。对在区外开展的经郫都区商务局备案的楼宇推介活动或自主招商活动,按每次活动实际费用总额的50%给予活动承办企业招商补贴,单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五章支持重点企业做大做强

第二十四条鼓励达规上限企业开展联网直报。对新达限额或规模以上,并纳入国家统计网报体系连续报送数据1年以上的服务业企业给予以下奖励:

(一)对符合条件的限上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对批发零售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对符合条件的规上服务业企业,当年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五条鼓励“个转企”。对已纳入国家统计网报体系的服务业个体工商户新转型为企业并继续在库报送数据1年以上的,按企业当年在郫都区地方经济贡献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六条鼓励在库企业做大规模。对纳入国家统计网报体系且年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达到一定水平的服务业企业按以下情形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度地方经济贡献增量部分的50%且不超过万元。

(一)限上服务业企业奖励标准:

1.年营业额(销售额)达0万元以上且增幅在10%以上的住宿餐饮业企业;

2.年营业额(销售额)达2亿元以上且增幅在10%以上的零售业企业;

3.年营业额(销售额)达5亿元以上且增幅在10%以上的批发业企业。

符合以上标准之一的企业,按企业当年在郫都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增量部分的5%给予奖励,在此基础上,年营业额(销售额)增幅每增加10%,再追加企业在郫都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增量部分5%的奖励。

(二)规上服务业企业奖励标准:

1.年营业收入达0万元且年增幅在10%以上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

2.年营业收入达0万元以上且年增幅在20%以上的企业。

符合以上标准之一的企业,按企业当年在郫都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增量部分的10%给予奖励,在此基础上,年营业收入增幅每增加10%,再给予企业当年在郫都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增量部分5%的奖励。

第二十七条鼓励服务业企业多做贡献。对在郫都区的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达到万元以上的服务业库内企业,按企业当年在郫都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20%给予奖励,在此基础上,企业次年年度地方经济贡献增加万元以内(不含)、-万元(不含)、万元以上的,分别追加增量部分10%、30%、50%的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万元。

第六章提高对外贸易合作水平

第二十八条鼓励企业积极融入蓉欧战略。对依托蓉欧快铁沿线开展外贸进出口业务,且有进出口实绩(以海关数据为准)的企业,当年按照每个40英尺集装箱美元标准给予补贴,单个企业享受该项补贴金额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九条鼓励企业积极开展对外贸易。

(一)当年有新实现进出口实绩的生产型企业,给予3万元人民币的国际市场拓展费补贴。

(二)当年进出口额达万美元以上的外贸企业,按每万美元给予2万元人民币的国际市场拓展费补贴,单个企业享受该项补贴金额不超过万元人民币。

(三)当年进出口额达到0万美元以上的大型贸易企业,按每进出口万美元,给予不高于3.5万元人民币的国际市场拓展费补贴。

第三十条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对经区商务局备案,为区内中小微企业进出口提供对外经贸业务培训、通关、退税、融资、收付汇、信保、物流等服务或帮助中小微企业“走出去”拓展国际市场,开展国际交流合作达到20家以上的外贸企业,年度新增进出口额0万美元以上,当年给予50万元人民币奖励。

第三十一条鼓励本地特色产品扩大市场份额。积极支持有生产(加工)本地农副产品、花卉苗木、蜀绣等特色产品能力的企业(合作社)开展国际市场拓展,对上述产品扩大市场份额每万美元,给予3万元人民币的国际市场拓展费补贴,单个企业享受该项补贴金额不超过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二条鼓励企业积极拓展国内外市场。对由郫都区商务局组织参加国内外重点知名展会的企业,按展位费的60%和人员往返交通费用(不超过2人)的6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的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七章培育行业协会发展壮大

第三十三条鼓励商务行业协会发展。鼓励商贸流通和民生服务行业分行业建立商(协)会,对新成立的服务业行业协会,成立当年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支持资金;对行业协会开展的促进消费、行业培训、技能大赛、行业沙龙、产品研发推广、特色节会等活动,按项目实际投入的3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不超过5万元,同一协会每年不超过10万元。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凡在政策申报年度内因偷税漏税、食品卫生、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当年度不能享受本政策支持;被列入失信名单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政策支持。

第三十五条同时符合郫都区内其他支持政策的项目,企业可以自主择优申报政策支持,但同一事项不得重复申报。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不同条款申报条件的,可同时享受。

第三十六条对故意弄虚作假骗取政策支持资金的,依法全额追回,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将该申报主体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再申报。

第三十七条享受本政策支持的企业在郫都区连续正常经营的存续期不得低于5年或投资协议约定年限,在此期间迁出郫都区的,除原享受的扶持补贴资金须全部退回外,按央行同期贷款利率罚收资金占用费。

第三十八条本政策由郫都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与实施。

第三十九条本政策自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成都市郫都区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支持政策》(郫府发()29号)同时废止。

扫码下图

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lbnxw.com/kjschl/13307.html

------分隔线----------------------------